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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
huizhi 2021-06-19 11:59:17 浏览次数:2840次



区直各部门,有关单位:
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》、《会计人员管理办法》(财会〔2018〕33号)、《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》

(财会〔2018〕10号)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,现就做好全区2021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(以下简称“会计人员”)

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工作通知如下:


一、继续教育对象


全区范围内企业、国家机关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组织等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,

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。


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需要在我区进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(已完成信息采集的人员无需重复操作)。


二、继续教育内容


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内容包括:从事会计工作应当掌握的管理会计、财务会计、财务管理、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、

会计信息化、会计职业道德、财税金融、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。


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内容根据财政部、省财政厅发布的科目指南适时调整。


各部门、单位也可结合行业特点和工作需要自主选择继续教育内容,以提高继续教育的针对性、适用性。


三、继续教育学分


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,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90学分,其中,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60学分。

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学分,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,不得转结以后年度。


四、继续教育形式


会计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符合《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》的继续教育形式,不同形式的学分可以累计。


(一)面授教育。除参加财政部门直接组织的会计人员面授教育外,各部门、单位可根据本部门、单位会计人员情况和工作需要,

组织专业科目面授教育。


部门、单位组织面授培训,要根据疫情防控常态化要求,落实主体责任,遵守疫情防控规范,建立常态化防控与应急处置相结合工作机制,

切实保障人员健康安全。


(二)网络教育。会计人员除参加财政、所属部门、单位统一组织的集中、专项培训外,也可以参加网络教育,按需选择课程。


(三)其他形式。除面授教育、网络教育外,参加会计类考试、会计类比赛、会计专题会议、会计学历(学位)教育、

承担会计类研究课题、发表会计类论文、出版会计类书籍等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,也可以按规定折算相应学分。



五、时间要求


2021年度会计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应于2022年1月底前完成。


六、其他事项


财政金融局对有关单位面授教育组织指导监督,特别落实好各项疫情防控要求,切实保障人员健康安全,

对各单位申报的面授教育学分及时进行审核确认;并关注、听取会计人员对网络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在课程开设、

授课质量、咨询服务等方面的意见建议,及时向市局会计科反馈,共同打造良好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环境,

努力实现以人为本,按需施教,突出重点,提升能力,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素质的目标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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